醉驾肇事后续:杨某逆行超速撞车致伤,被公诉为过失
近日,《检察日报》报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评议组在海南省万宁市支持公诉的一起醉驾事故。事件发生在2025年5月12日清晨,杨某因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决定开车送朋友回家。凌晨4时多,杨某与朋友张某在一家夜宵摊喝酒,之后又在另一家饭店续摊。到了5时54分,杨某酒意未消,依旧开车送另一位朋友林某琴回家。在行驶途中,杨某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尽管林某琴多次劝阻他不要再继续开车,但杨某毫不在意,执意驾车离开。
行车记录仪显示,在驾驶期间,杨某不仅频繁加减速,还逆行和超速,以至于在短短四分钟内便接连造成三起碰撞事件。6时03分,他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该摩托车骑乘者重伤昏迷;仅一分钟后,他又以同样的超速方式撞上了另一辆摩托车,造成两名骑乘者摔落至排水沟中。此后,杨某一直未停下车,最终于6时07分以逆向行驶的方式撞上了一辆幼儿园校车,安全气囊的弹出使他无奈停车。经检验,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8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此次事故一共导致一人重伤(重度伤残)、两人轻伤及财产损失。庭审时,杨某承认自己饮酒驾驶,但辩解称自己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属于过失。尽管他承认了结果,但对事件细节却记不清了,引发了法律的质疑。辩护律师则主张杨某因醉酒导致认知能力下降,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对此提出了反驳,指出杨某明知自己醉酒还坚持驾车,拒绝朋友的劝阻和代驾建议,显示其并非处于无意识状态。事故发生后,从首次刮擦到最后撞车,杨某仍未停车,反复的危险驾驶行为和造成实害的后果已经突破了过失的界限。此外,撞车后杨某还试图逃避责任,进一步表明其对危险后果的心存侥幸。
公诉人强调,依据法律,只要行为具有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即可能构成犯罪。杨某在繁忙路段逆行、超速、变道不当,多次加速的驾驶行为,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